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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于16年发生股权转让,是老板的父亲转给儿媳,也就是老板娘。由于当时认识不足,不知道这个公公转给儿媳股份不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赡养关系里。由于账面上有未分配利润,现在税务局要我公司交几十万的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情况是老板的父亲转让股权并未取得实际收入。请问这是否符合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理由的*四条其他符合情行。
*十三条*四款规定需要纳税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主管局判断。建议您咨询当地分局。
【特别提醒】个税规定里:儿媳不算子女
筹划安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正常路径】公公先将股权平价转给儿子,儿子再将股权平价转让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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