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司注册|青岛注册公司|李沧公司注册|市南注册公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6号、2018年*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青岛公司注册|青岛注册公司|李沧公司注册|市南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