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对公司利好的政策——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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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要调整措施、简化手续,促进全面复工复产、复市复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办。(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市场监管总局牵头,12月底前完成)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银行牵头,适时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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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公司利好的政策——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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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并予政策支持。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月底前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李沧公司注册|李沧注册公司|青岛公司注册|青岛注册公司
关于餐饮费、会议费报销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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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会议是企业日常常见的,但这类也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因此单位财务人员对这类的入账也应该格外谨慎,其中原则就是入账合理。
比如企业逢年过节的员工聚餐或者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工作餐等,这种情况下的餐饮费就可以入账,但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需要入到不同账目中。参加聚餐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那么就可以计入“福利费”。但如果不全是企业员工也有外人,那么就应该计入“招待费”。此外,如果是企业员工出差带回的进行报销,那么如果是宴请客户发生餐饮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但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再如一些企业经常邀请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各种会议,其中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则可以作为会议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原则,并没有哪种能或者不能入账,关键要看是否合理。因此在对一些报销行为上,除了还需要有其他材料。比如会议费报销,同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以便甄别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再比如业务招待费报销,提供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是否有消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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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合法吗?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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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问大家两个问题:记载在公司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就一定是我们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吗?他就一定是我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吗?
相信不少人给出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公司登记,它只是一个的程序,而并非一个设权的程序,公司登记材料也只是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在实际的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很多投资人或公司发起人,由于出于某些特定的因素考量,通常会选择让别人帮自己代持股份的方式去设立公司,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与他人签订一个代持协议。
我们为什么要找人代持股权呢?
开公司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我们为什么不做显名的股东呢?
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不适合公开的公司经营。
第二、为了经营过程中的关联交易。
第三、为了国家法律上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的持股上限的限制。
第四、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公司的股东,那怎么办呢?就只能是私下出资请人来代持股份了。
那么股权代持的方式下,实际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于是这种方式就叫代持人为名义股东。
不管出于以上什么样的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权代持的协议书。
于是就有人问了,请问股权代持的行为合法吗?如果合法,我们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法院关于适用《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24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时候,如无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答予以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法》*52条又说了什么呢?
从《合同法》*52条的内容中可以总结如下: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为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时候,实际出资人 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去主张自己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识际出资人的,法院予以不支持。
由此可见,只要我们在股权代持协议是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而不是由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除了法律上的风险外还有巨大的道德风险,因为真实出资人并没有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实际上都是由代持人来帮你行使的,显然这个代持人的道德就非常的重要了。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呢?
以下这些问题是我们企业在采用代持方式处理激励对象的股份时所需要特别注意的:
明确代持股权从哪里来,如果是我们公司的原始股东转让而来,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公**》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呢?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性质的公司,股东们因为志同道合而走到一起来创业,因此股东手里的股份是不能随意转让给其他外人的,随意转让就破坏了有限公司的人合的性质。
《公**》既然不允许股份私相授受,股权代持就应该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一个可行的操作方式是由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时协议上签字,以表明他们知道了你的股权代持行为,并放弃了他的**购买权。我们有新的股东或者投资人进入,可能导致我们的代持股权调整或者稀释,需要在代持协议中约定代持股权调整或稀释的方式,从而去避免这些行为引发的其他争议。同时,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进入时,他所获得的股份可能来自于我们大股东转让,或者是公司增资扩股;
大股东转让:不影响其他股东的股权份额
增资扩股:会导致我们现有的股东股份受到稀释
所以当以大股东转让的方式获得激励股份时,那么其他股东需要在代持协议中明确放弃他的**购买权,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获得激励对象的股份时,需要公司股东2/3多数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并且清晰他们放弃新增股份的**购买权才可以。
投资人进入时同样面临着股份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的问题,而且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一家企业时有重度的风控以及增信条款。
例如:企业业绩不达标要求赔偿的对条款
一定期限内未上市,要求回购投资机构股份的回购条款
投资机构**获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条款,投资机构可以要求与创业团队一同出售的随售条款,投资机构出售股权时,可要求其他方一同出售的脱售条款。出现以上问题,企业隐名股东该如何应对呢?这就需要在我们的代持协议里,明出来,原则上应该要求隐名股东与大股东。股权代持通常只是短暂的行为,而不是长期的行为;代持协议种需要约定结束代持的条件。
股权激励方式,结束代持条件通常是达到了服务的年限(符合结束代持的条件时)即通过变更工商注册登记,将隐名股东的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13条明文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量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并且无重大权属纠纷,是满足上市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为解决股东人数过多的问题,往往采取持股平台的方式去简化公司的股权架构;
在隐名代持的情况下,无论是个人代持还是持股平台的形式代持时,发生企业股权权属不清或者是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那就无法满足上市的条件了。
因此,有计划上市的企业,你需要将隐名的股东变为显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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