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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卓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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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2016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合肥路16号
  • 姓名: 张久龙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市北注册公司申请 李沧公司注册 注册会计师亲自服务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
  • 发布日期:2021-03-13
  • 阅读量:64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北区  
  • 关键词:市北注册公司申请

    市北注册公司申请 李沧公司注册 注册会计师亲自服务详细内容

    2020年注销流程!企业注销必须这样办,否则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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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创业门槛越来越低,而注销门槛却不降反升,多证合一,一次工商登记就在很多部门办理了备案,然后呢?
    然后等到有你要注销的时候,每一个部门都不能有问题,都要分别注销! 
    有很多老板不愿意注销公司,一是怕麻烦,二是怕花钱。但是要提醒大家:公司不经营了一定注销,否则后患无穷!
    一、工商局三年不能当老板 
    要知道,根据“犯事儿”严重程度不同,工商分为、地方级,但要解决都必须先到公司注册所在区的工商局找到根源,再进一步处理。 
    被列入工商局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比如你严重违法经营或是六个月以上不经营。
    *二种是因为连续三年没有年报等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税务全国范围内追缴
    还有一种常见的注册公司不成功的原因,系统显示的是“外务登记存在障碍”,这说明,公司登记中的某个“关键人物”在外地的某家公司存在税务问题,没处理完! 
    这说明,“打一换一个地方”的招数不好用了!而且税务方面不仅仅是限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包括所有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都不能在税务上。 
    税务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三、法人不能不能办理和坐高铁
    想要继续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把自己从上弄下来,也就是必须把之前公司所欠的税款,罚金,滞纳金都补齐,然后正常注销。 
    至于不能办理就更常见了,更别想,连你的孩子要出国留学都不行! 
    除此之外,还会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和高铁!
    四、公司注销宜早不宜迟
    关键的问题是,公司拖着不注销,后果只会越来越严重,因为政策只会越来越完善,加合惩戒的部门也越来越多。 
    从注销流程上看,现在想要注销一个公司,需要到工商局做清算组备案,进行清算分配,进行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注销……中间还牵扯到大量的涉税问题处理,这一系列流程走下来,怎么也得半年,甚至一年。
    况且,像是注销税务的时候,需要近三年的账本、纳税申报表,还需要查看租赁合同,否则就要补房屋租赁税…如果公司“闲置”太久,这些资料都找不到了,全部重新补就更是*程,要花大价钱的! 
    对比之前,注销流程现在已经简化许多,如果有公司没有业务,停止经营了,一定要趁早注销,千万别因为注销费劲就选择不注销,那只会让问题变得更复杂,让自己和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 
    老板们不想注销公司,说到底还是怕清偿债务及处理税务的烂摊子。可话说回来,这些逃不掉的责任,不会因为你一直拖着就能自己消失……等到有成了法院“被执行人”,成了真正的“老赖”,后果只会更严重! 
    同时,小编多提醒一句,什么清算结果的、未完成清算义务仍有债务的,就算是注销了公司,股东们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税务属于债务之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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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对公司利好的政策—促进外贸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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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支持企业增订单稳岗位保就业,加大信贷投放,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降低进出口合规成本,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财政部、银行、银、进出口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月底前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提升国际货运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月底前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推进新一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牵头,8月底前完成)筹办好*三届进博会,积极扩大进口,发展更高水平面向世界的大市场。(牵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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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北注册公司申请
    股权代持合法吗?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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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问大家两个问题:记载在公司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就一定是我们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吗?他就一定是我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吗?
    相信不少人给出的都是否定的
    公司登记,它只是一个的程序,而并非一个设权的程序,公司登记材料也只是股东的表面证据,在实际的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很多投资人或公司发起人,由于出于某些特定的因素考量,通常会选择让别人帮自己代持股份的方式去设立公司,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与他人签订一个代持协议。
    我们为什么要找人代持股权呢?
    开公司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我们为什么不做显名的股东呢?
    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不适合公开的公司经营。
    第二、为了经营过程中的关联交易。
    第三、为了国家法律上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的持股上限的限制。
    第四、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公司的股东,那怎么办呢?就只能是私下出资请人来代持股份了。
    那么股权代持的方式下,实际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于是这种方式就叫代持人为名义股东。
    不管出于以上什么样的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权代持的协议书。
    于是就有人问了,请问股权代持的行为合法吗?如果合法,我们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法院关于适用《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24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时候,如无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答予以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法》*52条又说了什么呢?
    从《合同法》*52条的内容中可以总结如下: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为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时候,实际出资人 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去主张自己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识际出资人的,法院予以不支持。
    由此可见,只要我们在股权代持协议是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而不是由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除了法律上的风险外还有巨大的道德风险,因为真实出资人并没有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实际上都是由代持人来帮你行使的,显然这个代持人的道德就非常的重要了。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呢?
    以下这些问题是我们企业在采用代持方式处理激励对象的股份时所需要特别注意的:
    明确代持股权从哪里来,如果是我们公司的原始股东转让而来,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公**》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呢?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性质的公司,股东们因为志同道合而走到一起来创业,因此股东手里的股份是不能随意转让给其他外人的,随意转让就破坏了有限公司的人合的性质。
    《公**》既然不允许股份私相授受,股权代持就应该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一个可行的操作方式是由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时协议上签字,以表明他们知道了你的股权代持行为,并放弃了他的**购买权。我们有新的股东或者投资人进入,可能导致我们的代持股权调整或者稀释,需要在代持协议中约定代持股权调整或稀释的方式,从而去避免这些行为引发的其他争议。同时,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进入时,他所获得的股份可能来自于我们大股东转让,或者是公司增资扩股;
    大股东转让:不影响其他股东的股权份额
    增资扩股:会导致我们现有的股东股份受到稀释
    所以当以大股东转让的方式获得激励股份时,那么其他股东需要在代持协议中明确放弃他的**购买权,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获得激励对象的股份时,需要公司股东2/3多数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并且清晰他们放弃新增股份的**购买权才可以。
    投资人进入时同样面临着股份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的问题,而且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一家企业时有重度的风控以及增信条款。
    例如:企业业绩不达标要求赔偿的对条款
    一定期限内未上市,要求回购投资机构股份的回购条款
    投资机构**获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条款,投资机构可以要求与创业团队一同出售的随售条款,投资机构出售股权时,可要求其他方一同出售的脱售条款。出现以上问题,企业隐名股东该如何应对呢?这就需要在我们的代持协议里,明出来,原则上应该要求隐名股东与大股东。股权代持通常只是短暂的行为,而不是长期的行为;代持协议种需要约定结束代持的条件。
    股权激励方式,结束代持条件通常是达到了服务的年限(符合结束代持的条件时)即通过变更工商注册登记,将隐名股东的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关于《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13条明文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量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并且无重大权属纠纷,是满足上市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为解决股东人数过多的问题,往往采取持股平台的方式去简化公司的股权架构;
    在隐名代持的情况下,无论是个人代持还是持股平台的形式代持时,发生企业股权权属不清或者是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那就无法满足上市的条件了。
    因此,有计划上市的企业,你需要将隐名的股东变为显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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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北注册公司申请
    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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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无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在以合伙企业自身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均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将有可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特别是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合伙企业法》关于“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较之《*共和国公**》对于公司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适用。
    案例索引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欣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案》【(2018)京民初164号】
    争议焦点
    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的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北京高院认为:关于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孙欣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质押担保责任问题。
    ,《合伙企业法》*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孙欣将其在各目标公司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出质,均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依照《合伙企业法》*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之规定,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在以其自身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经其自身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现东融公司出示了其均为有限合伙人的云舜投资合伙的《合伙协议》、拓际投资合伙的《合伙协议》的原件,以及仅提交了楼舜投资合伙的《合伙协议》、昭舜投资合伙的《合伙协议》、恩尚投资合伙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虽然东融公司两次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在形式上存在部分差异或者无原件等证据瑕疵,但上述《合伙协议》中的*十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2项均约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7项均约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鉴于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亦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东兴证券公司亦未能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故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在以其自身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上述规定,亦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企业法》*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三人。”对于东兴证券公司是否为善意*三人,本院认为,《合伙企业法》*二条*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无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在以合伙企业自身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均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将有可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特别是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合伙企业法》关于“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较之《*共和国公**》对于公司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适用。由于东兴证券公司未能提交关于案涉全部合伙企业出质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据,亦未能举出其他证据其在订立上述全部《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时对出质人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了审查的事实,而《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12条“乙方的声明与承诺”中12.2“乙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因乙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12.4“质押合伙企业份额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的条款,仅是针对合伙企业份额的声明与承诺,未涉及公司机关的决议事项,故东兴证券公司仅以《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12.2条、*12.4条为依据,并认为“合伙企业法*25、31条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而非效力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出质份额不影响相关效力,我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的理由,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纳。东兴证券公司并非善意*三人。
    本院认定东兴证券公司与孙欣签订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对于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否导致东兴证券公司分别与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签订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均无效,本院认为,由于上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组织结构不同,故应当分别就其各自情况进行认定。,因楼舜投资合伙的合伙人分别为东融公司、基石公司、凯胜公司,凯胜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拓际投资合伙的合伙人分别为东融公司、金鹊公司,金鹊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而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的合伙人均为东融公司、基石公司,基石公司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故上述合伙企业涉及的合伙人东融公司、基石公司、凯胜公司、金鹊公司均对各自合伙企业与东兴证券公司签订《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的事项应当明知,应视为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虽然东兴证券公司分别与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签订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所涉质押,均未办理质押登记,但依照《物权法》*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以及根据上述各相应《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4.1条均约定的签约双方应到各自目标公司的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如因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办理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登记而导致无法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也不影响东兴证券公司对质押标的行使质权的内容,东兴证券公司分别与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签订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均应认定合法有效。*二,因麦沃投资合伙的合伙人分别为文竹公司、沈滢洁、章桐兴;际彤投资合伙的合伙人分别为金鹊公司、张妮涵;麦心投资合伙的合伙人分别为文竹公司、陈丽,故均涉及不同的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然人合伙人,且相关《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中并无上述自然人合伙人的签字同意,因此,在无证据上述合伙企业出质人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应认定东兴证券公司分别与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签订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均无效。
    因东兴证券公司分别与东融公司、椒图投资公司、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孙欣签订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4.1条均约定,如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之后可以办理合伙企业份额质押登记的,各签约主体应当配合东兴证券公司在东兴证券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共同办理质押登记。鉴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制定下发了《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8]18号),其中*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份额仅指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份额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市场)行政管理机关。本省各级工商(市场)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因东兴证券公司分别与东融公司、椒图投资公司、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孙欣签订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所涉各目标公司均为注册地在浙江省的有限合伙企业,故东融公司、椒图投资公司、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孙欣均应当配合东兴证券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共同办理质押登记。依照《*共和国物权法》*二百二十六条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之规定,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全部完成后,相应质权均依法设立,东兴证券公司分别对东融公司、椒图投资公司、楼舜投资合伙、云舜投资合伙、昭舜投资合伙、恩尚投资合伙、拓际投资合伙、孙欣质押给东兴证券公司的各相应目标公司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及孳息的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受偿权。
    因东兴证券公司分别与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签订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均无效,但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对于各自《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无效亦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百三十一条;“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之规定,麦沃投资合伙、际彤投资合伙、麦心投资合伙均应对融屏公司上述全部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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